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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发布者:小圈发布时间:2023-12-20访问量:250

企业财务通则疑难重点解读(企业财务通则疑难重点解读内容)

本文目录

  1. 企业财务通则的宗旨包括
  2. 企业财务通则坏账呆账的认定
  3. 企业财务通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一是建立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修订的《通则》颁发后,将以《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管办法为配套,以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以此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于企业财务行为是不断变化的,各时期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相应地,企业财务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地调整、改革,从而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2、二是建立权责分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修订的《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从管理对象来讲,企业财务管理要素是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动态的财务活动。也就是说,要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改变过去“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3、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按照建立企业“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的要求,修订的《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方面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企业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国家审计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对于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1、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企: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2、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1、企业财务通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内容有: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3、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4、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5、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6、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7、(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8、(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9、(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10、(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11、(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12、(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13、(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14、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15、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16、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